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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办法"

政策法规 2022-08-18 11:46:05 26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8〕98号),缓解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8〕98号),缓解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区内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贷款保证担保和创业投资业务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有限补偿。贷款规模奖励资金用于对区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向区内港澳资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业务进行奖励。风险补偿资金与贷款规模奖励年度总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申请总额超过年度总规模的,按比例进行风险补偿或奖励。

第三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程序申请将风险补偿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审核以及其他工作等职责。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

对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以及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区中小微企业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按其本金损失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贷款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贷款本金损失所占比重对相应的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补偿。

第五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区中小微企业的,按其投资损失的50%进行风险补偿,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投资损失所占比重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补偿。

第六条 贷款规模奖励。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内港澳资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1000万元额外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单个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其本金损失的60%予以风险补偿:

(一)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医药制造业(27)、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类(6520)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3973)。

(二)入选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三)获得横琴科技创业大赛优胜团队。

前款规定的风险补偿,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单个中小微企业所对应的年度贷款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75万元。单个中小微企业所对应的年度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75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二)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贷款保证担保或创业投资业务。

(三)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实际办公,且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四)申报时风险补偿金赔付率低于8%(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赔付总额/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或贷款保证担保或创业投资的总额,首年度补偿率为0)。

(五)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申请风险补偿金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备案时,专营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业务12个月(含)以上。

第十条申请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备案时,项目投资期限达12个月(含)以上。投资期限从创业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为中小微企业的股东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风险补偿。

(一)备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的6个月内进行备案。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6个月内进行备案。

(二)申报。中小微企业贷款出现违约,在法院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生效后,贷款本金仍未能得到全部清偿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申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因中小微企业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且进行赔付后,进行申报。一笔贷款存在多种保证方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按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进行申报,总额超过年度规模的,按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其登记为中小微企业的股东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备案。

(二)申报。创业投资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后,提交申报材料。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计算基数为创业投资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因投资该中小微企业而获得的累计收益(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前累计实际出资金额之间的差额。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资金投资损失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规模奖励

(一)备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的6个月内进行备案。

(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和贷款规模奖励每年度申报一次,逾期备案或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制定申报指南并及时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时、完整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申报纳税,在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且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费的员工不少于5人。

(三)获得贷款或创业投资时,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12个月(含)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港澳资中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申报纳税,在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且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不少于3人。

(三)取得贷款或创业投资时,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6个月(含)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四)港、澳投资者直接投资,且出资比例不低于51%。港、澳投资者指港、澳永久居民和依照港、澳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创业投资资金应按贷款合同、投资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业务。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取得风险补偿金后,有进行债务追偿的责任。追索回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后,按各方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退还。

第二十条 对中小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或奖励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自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5年内迁出横琴新区的,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应退还风险补偿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珠海市或横琴新区有关扶持政策的,企业可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符合本办法的贷款、贷款保证担保和创业投资业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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